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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湖南省桃江县电力局唐某心里总算有了一些平衡 ,她感慨地说 :“要不是消费者委员会 ,我和我那未出生的宝宝到哪里去讨公道 ?”这是怎么回事呢 ?
去年 5月 12日晚 ,已怀孕 4个月的唐某在桃江县电视台看到《关于立即接种风疹疫苗的紧急通知》 :最近 ,我县已发现不少风疹病人 ,根据市、县卫生局紧急通知精神 ,决定对全县所有 1— 14岁儿童和育龄妇女以及其他易感人群 ,立即接种风疹疫苗……请大家到县卫生防疫站和当地卫生院接种……
唐某听说风疹对胎儿有这么大的影响 ,便于 5月 15日前往防疫站注射疫苗。在注射之前 ,唐某仔细咨询了医生 ,问孕妇是否可以接种该疫苗 ,医生说可以。于是 ,唐某便按照医生开具的注射单注射了该疫苗。注射后 ,唐某打电话给其姐 (也是孕妇) ,动员她也去接种疫苗 ,但其姐说 ,她在卫生防疫站遇到了一位熟识的医生 ,医生告诉她孕妇不能接种该疫苗。
唐某很着急 ,便去找卫防疫站的医生和领导 ,当时得到的答复是“建议你到我们这里把孩子打掉 ,不收你的费用。”同时在唐某注射部位周围注射了丙种球蛋白 ,以缓解药力。当晚 ,该站有关人员打电话给唐某 ,说咨询了药品厂家 ,厂方说这种情况对胎儿没有影响。其结论与该药说明书以及消费者所了解的情况明显相左。唐某咨询了省妇幼保健院遗传及优生优育的一位教授和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有关专家 ,一致认为这种情况肯定对胎儿有较大影响。唐某认为县卫生防疫站的这一做法已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 ,唐某向桃江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就以下问题请求消委为她主持公道。唐某认为 ,防疫站及其医生明知孕妇不能接种该疫苗却仍用电视广告诱导公众 ,该负何种责任 ?按照该站有关人员的说法 ,该疫苗对胎儿没有影响 ,但胎儿出生以后 ,万一出现畸形、发育不正常等严重后果时 ,谁来负责 ?如果要她拿掉孩子 ,那么所承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由谁来弥补 ?身体上受到的伤害又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旦拿掉这个孩子后 ,引起以后不能生育或其他严重的后果时 ,防疫站又该如何负责 ?
桃江县消委受理此案后 ,对事情进行了全面调查 ,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桃江县卫生防疫站的严重疏忽而造成的一次医疗接种过失 ,卫生防疫站应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对消费者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要赔偿 ,双方均没有异议 ,但就胎儿是否是消费者 ?是否也应赔偿却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唐某认为 ,胎儿也是人 ,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该赔偿 ;卫生防疫站部门认为胎儿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 ,不应该获得赔偿。桃江县消委遇到了一个侵权法律问题 ,这就是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
本侵权案件中 ,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唐某 ,还损害了胎儿应有的健康利益 ,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仅为唐某所享有 ,其未出生的胎儿也受到了损害 ,因此也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问题是 ,本案这名没出生的胎儿健康是不是受到损害 ,还没有得到确切的证明。因为唐某担心后遗症 ,已经把胎儿引产。
桃江县消委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后认为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的损害 ,法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 ,是一种潜在的权利 ,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 ,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 ;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 ,应当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 ,而不是由母亲行使 ;如果胎儿在出生时为死体 ,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 ,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如本案中“引产”死亡 ,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组成部分 ,伤害胎儿 ,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 ,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据此 ,桃江县消委作出调解结论 :唐某“引产”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诉方桃江县卫生防疫站负责承担 ;被诉方桃江县卫生防疫站向消费者唐某赔礼道歉 ;投诉方唐某保留经医学权威机构鉴定确定因此次中止妊娠造成不孕等后果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途径追诉被诉方民事责任的权利 ,被诉方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确定 ;被诉方桃江县卫生防疫站赔偿投诉方唐某因此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五项共计 13800元 ,一次性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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