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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是农村妇女妊娠期常见的合并症 ,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虽然多在化疗应用下可继续妊娠、分娩 ,但抗结核药物某些特殊的副作用 ,给母体和胎儿造成程度不同的不良影响。
讨论
1、妊娠与肺结核的相互影响 :肺结核患者除非生殖器官伴有结核 ,一般不影响受孕。妊娠合并肺结核有活动型及非活动型两种。非活动型肺结核或结核病变范围不大者 ,健康的肺组织可以代偿 ,肺功能无改变者 ,对妊娠的过程、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 ,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多大影响 ;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型肺结核患者 ,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流产、早产的发生率可增高 ,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 ,导致发育迟缓或死胎。
2、药物对孕妇的影响 :由于孕妇的特殊生理改变 ,虽然肝脏的代谢功能没有下降 ,但负担明显加重 ,而常用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及对氨基水杨酸钠均有一定的肝毒性 ,因而增加了药物性肝炎的可能性。所以妊娠合并肺结核化疗时 ,应尽可能应用异烟肼或利福平加乙胺丁醇 ,不用吡嗪酰胺、氨硫脲等肝毒性大的药物 ,以减少药物对肝脏的损害 ,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3、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据目前的研究结果证实 :链霉素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 ,故在妊娠期应慎用。因而 ,早期妊娠合并肺结核时 ,首选药物应以异烟肼和乙胺丁醇为好 ,这两药副作用少 ,孕妇应用也很安全。
4、治疗措施的选择准则
<1>手术治疗 :妊娠期间 ,肺结核一般不做外科治疗 ,但若空洞久不关闭 ,抗结核药物治疗无效 ,支气管结核伴支气管扩张反复大量咯血 ,或结核性脓胸等情况 ,可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必要手术 ,以免病情恶化 ,增加治疗困难 ,但手术最好在妊娠前半期进行。
<2>终止妊娠或绝育 :严重肺结核或伴有其他部位结核灶不宜妊娠的患者 ,经积极治疗无效者 ,宜在妊娠 3个月内终止妊娠。肺结核严重虽经积极治疗 ,病情仍不稳定或妊娠使结核有显著恶化的 ,则不宜再妊娠 ,应考虑绝育手术。
<3>产科处理 :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或进行过肺叶切除术的病人 ,由于换气面积减少 ,肺活量和通气量降低或气体弥散障碍 ,一旦分娩 ,动脉血氧分压降低 ,胎儿可更加缺氧 ,故分娩时应缩短第二产程 ,并注意减少产后出血量。如无产科指征 ,以阴道分娩为宜 ,若要剖宫产 ,麻醉应选用硬脊膜外持续阻滞 ,并酌情行输卵管结扎术。
<4>哺乳问题 :非活动性肺结核的产妇而又无人工哺育条件者 ,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产后是否哺乳 ,痰菌阳性的活动性肺结核产妇 ,应严格与婴儿隔离 ,禁止哺乳 ,以减少母体消耗 ,新生儿及时接种卡介苗 ,以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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